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指引(试行)
2020-04-15 发布

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指引(试行)

米林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2019-0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第二章  目标要求



第三条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以完善电子商务常态化运营为目标,以农牧民能上网、农畜产品能上行、工业品能下乡、能降低流通成本、能为农牧民群众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平台为基本点,以满足农牧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为落脚点,突出“一个中心、五个体系”建设,推动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发展环境、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等基本形成,电子商务物流成本有所下降,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模式。

第四条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着眼“一个中心,五个体系”的常态化运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快电商服务配套体系建设,强化电商宣传、培训和督导,扩大工业品网络下行、农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帮助农牧民群众、大学生实现创业就业,开辟脱贫攻坚新路径,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农牧民增收、农牧区发展。

第五条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符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方向要求。

1.聚焦特色产品、旅游、文化等上行。支持农牧区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旅游、文化的策划、宣传推广等。支持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畜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提高冷链运输能力。支持农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设立线下020展示展销中心。支持以农畜产品、农村制品、乡村旅游、本地文化等为重点,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应用,引导打造更多的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旅游与服务,推动农牧区供给侧改革,带动农民增收。专项资金支持农牧区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不低于50%。

2.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支持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3.支持农牧区电商人才培训项目,支持电商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对县、乡、村基层干部、农牧区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乡村教师、农牧民等,无偿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跟踪服务机制。

4.示范县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造成资源浪费。

      5.专项资金使用做到“六不准”。不准用于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准用于购买流量支出,不准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不准用于激励、奖励等用途,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任务:承担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职责。负责竞争性选择示范县,制定出台推动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审定各示范县上报的实施方案,指导示范县组织招投标,帮助示范县搭建名优特产品展销平台,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建立对示范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加强综合示范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指导,并自觉履行廉政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示范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任务:示范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综合示范工作负直接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具体组织开展示范工作,对承建单位选择、工作推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后期运营负总责。

1.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示范县主要领导负总则,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财政、扶贫、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出台农村电商促进政策,制定科学严谨的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和管理办法,督促承建单位搞好项目建设,如期完成示范创建工作。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紧扣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承办单位,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与中标的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承建单位责任及项目建设要求。

3.加强综合示范工作管理,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符合文件规定的支持方向,不被挪作他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确保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建立工作台帐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建立项目档案,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4.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农牧区电商培训和人才培养机制,有计划地分类别、分层次、分内容组织开展针对政府部门、企业、农牧民、大学生等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支电子商务管理、服务、运营、创业人才队伍。

5.开展调查统计工作,按照综合示范要求,与“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并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每月、每季度末定期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和县财政、审计等督查部门报送工作进度、相关数据信息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6.开展典型总结提炼宣传,在全面分析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对本县示范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梳理和报送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综合示范工作宣传普及,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7.开展验收评价,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工作进度、资金使用、制度建设、工作台账等方面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配合商务部、商务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如期完成工作任务,顺利通过检查验收。

8.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各乡(镇)、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对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对项目基本信息进行公开,并设立举办箱或在政府官网开设举报窗口,并加强责任追究,杜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地(市)商务局主要职责任务:负责对本辖区示范县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督导检查活动;负责本辖区示范县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协调示范县解决综合示范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自治区商务厅。

第九条  承建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2.负责示范县“一中心、五体系”中市场化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3.负责示范县农牧区产品上行相关工作,利用多平台销售,广泛应用各大电商平台开店,打造三级物流体系,主动开展农畜产品的标准化、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4.负责示范县电商人才培训,开展面向基层政府、企业、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农牧民、农牧区电商创业青年和农牧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县级中心与村镇站点管理服务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5.负责搭建示范县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线上支付等平台建设。

6.负责所承建项目相关数据归集、档案管理、数据分析、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7.接受、配合做好各级相关部门对示范项目开展的各种督导、检查、调研、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条  选择标准与条件: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综合示范县竞争性选择设定的标准与条件执行。国家级贫困县均可申报,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所在地(市)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共同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资料与内容:

1.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请示。

2.地(市)商务、财政、扶贫部门的推荐报告。

3.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基础条件,包括当地公路、邮政、通信、互联网使用情况、覆盖率,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网络销售、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等当地经济社基本情况。

4.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方案。

5.农村物流解决方案、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方案、人员培训方案、电商扶贫方案。

6.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责任主体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与要求

1.示范县推荐。地(市)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在综合考虑辖区各县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条件及产业化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各县申报材料,向商务厅统一推荐示范候选县。

2.示范县评审。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县采取申报材料审核、候选县现场陈述、答辩、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负责。

3.示范县公示。将评审结果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示范县确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县由商务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自治区级示范县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地(市)整体推进等情况,研究确定示范县。



第五章  实施建设



第十三条  实施建设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的原则,示范县政府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职责任务,把好制定实施方案、选择承建单位、研究促进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开展扶贫结合等“五个环节”;承建单位根据示范工作实际需求和实施方案要求及合同约定,做好“一个中心、五个体系”中的市场化项目,对具体的采购、项目建设等分项内容可自行承建,也可在县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招投标给其他企业承建。

(一)示范县政府要把好“五个关键环节”

1.制定实施方案。示范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县域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和产业、人口等实际情况,立足优势资源和产业,突出特点特色,科学合理编制县域电商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商进农村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合理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补贴额度、功能要求及项目验收标准、资金拨付流程等,明确县政府与承建单位各自职责等,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研究促进政策。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统筹谋划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路、重点、措施,研究出台符合本县实际的农村电商发展促进政策,在金融、土地、人才、收费、物流等方面予以支持,其中支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统筹邮政、供销、农牧民运输组织、第三方物流等资源,着重解决从县(区)到乡(镇)、从乡(镇)到村(居)的物流瓶颈问题。

3.选择承建单位。示范县人民政府要着眼“一个中心、五个体系”建设和常态化运营,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专家评审等公开遴选方式,参照《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承建单位评分标准表》要求,选择具有电子商务建设和运营经验能力,注重农牧产品的标准认证、品牌培育和网上营销,愿意参与本县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为承办单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示范县人民政府要依据自治区商务厅拟定的合同文本,结合本县实际补充完善并经商务厅核准后与中标单位签订详实的合同。

4.加强统筹协调。示范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县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部门广泛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积极性,整合县域内旅游商贸流通企业、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第三方物流企业、农牧民经济合作社及移动、电信、邮政网点等资源,将存量整合与增量投入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共享机制,统筹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5.开展扶贫结合。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适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在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数量和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应培尽培,带动贫困户直接或间接开展网络销售。从电商扶贫示范网店建设、建立电商扶贫人才培训机制、完善农牧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等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实现电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

(二)承建单位突出做好“一个中心、五个体系”中的市场化项目,具体项目任务由各示范县根据县情和支持方向在合同内进行约定。

1.建设改造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建设内容:利用当地现有场地和设施资源,改造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可下设人才中心、产品中心、单品管理中心、品牌中心、二维码中心、质量追溯中心、订单中心、客服中心、移动电子商务中心、020中心、培训中心、创客中心等子中心,设立一个独立的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服务中心要配齐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液晶显示系统、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

功能要求:能够充分整合县域政府、行业、企业、第三方服务商等各类资源,能围绕农村网络消费需要实现网销网购、在线支付、金融服务等功能;有设计包装、营销策划、人员培训、孵化支撑、文案写作、咨询服务、商品展示等功能;能反映本县域真实有效交易数据;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开展电商扶贫基础工作。

2.初步建立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体系。

建设内容:按照统一风格、统一标识的要求,依托万村千乡农家店、邮政网点、农牧区超市等现有场地和资源改造建设,覆盖示范县行政村总数量的30%以上。服务站点配齐配全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设备(视频、LED显示)、网络接入设备(输出、存储)、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由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指导。

功能要求: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能为农牧民提供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取现、引导宣传、生活服务等功能。

3.初步建立农牧区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建设内容:建设示范县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组建或引进农牧区电子商务培训、管理、指导和服务团队,对县乡村三级机构、涉农涉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农牧民、运营服务体系人员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分类举办面向党政干部的农村电商专题培训;面向乡镇工作人员、村(居)第一书记、专合组织、退伍军人、农牧区青年、返乡大学生的农村电商普及培训;面向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企业电商负责人、专合组织负责人的农村电商实操培训。ƒ开办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电商扶贫培训班。④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对适合参加电商培训的贫困户人员,在组织培训后,帮助其在电商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⑤每个示范县培训人数不能少于1000人次,培训孵化创业人数不能少于10人。

功能要求:能够提供公益性和市场化结合的电子商务理论及实操培训,提高农村群众电子商务技能。有计划培养一批理论和实践能力强的农村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切实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4.初步建立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体系

建设内容:依托邮政、各类物流快递公司等资源,推动各项资源紧密合作,建设改造集物流运营服务、仓储、配送、信息管理平台于一体的县级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在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建立配送中转站,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配送点,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ƒ采取补贴、奖励等形式推动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可购置物流车辆,可对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进行补贴,解决由县(区)到乡(镇)、乡(镇)到村(居)的末端物流“瓶颈”。④建立电商双向流通体系,实现“农畜产品卖个高价”和“农资产品、生活用品低价买回”两个目标,让农牧民群众双重受益。

功能要求:物流体系建成后,须具备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能完整、真实的反映配送记录;能整合利用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要有完善的电子商务集配仓储功能、冷藏功能,具备网销网购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

5.初步建设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

建设内容:建立适应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要求的冷链设施,提供低温环境下的分拣、加工、包装、仓储等服务,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围绕水、奶、肉、药、旅游等品牌开展农畜产品网货开发体系建设,对农畜产品进行收集整理、品牌策划、商标注册、设计包装、生产指导,组织推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又有品牌、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牧业企业、经合组织、生产大户等开展网络销售,初步形成产品品牌。ƒ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建立1个标准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配齐配齐全检测设备,实现对各类农畜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检测要求。

功能要求: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须具备面向本地建设的农产品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可通过条形码或二维码溯源,物联网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提供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有职能部门通过的地理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产品;有能够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农产品龙头生产加工企业。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

6.初步建立农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

建设内容: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尽量靠近旅游路线附近和有实际需求的地方,建设一个具备网超条件的O2O展示展销中心,既在线下推销本地产品,也提供线下展示功能。引导农牧民合作社与城市社区建立直供直销关系,共同设立农畜产品体验店、自提点和提货柜。ƒ举行线上线下营销推广,组织企业或个体运用多种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如微信营销、微博营销、手机APP、农畜产品垂直营销平台等开展线上营销;组织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参加其他地(市)物资交流会和其他省市展览会;组织企业或个体依托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建设线上特色馆、线下展销馆,推动农畜产品上网营销,拓展网上批发、零售渠道。

功能要求:重点在线上进行主题策划、活动策划、媒体策划、品牌塑造、形象打造、市场监测,进行稿件、媒体、活动等公关、推广,渠道维护和扩展。加强宣传推介,提高农畜产品网络销售的公信力、信誉度和美誉度。推动农村特色资源的数据化、在线化,特别是乡村旅游、休闲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加工品等,加快传统农牧业企业、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与电商对接、协同发展。

第十四条  综合示范建设的项目资产归属要在示范县政府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进行详细约定。原则上国家投入的资产归属为示范县人民政府;承建单位投入的资产归属出资单位所有;双方均有投入,按照投入比例和双方协定确定资产归属占比。

第十五条  建设改造的县域服务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电子商务物流中心等使用主体均要使用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确定的项目标识,以保证本示范工作的统一性、标准化、易识别等特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县域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对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信息管理,整合各类农业信息资源,逐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建立统计数据库、农业主体数据库以及典型企业库,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监测、统计和分析,全面了解县域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为企业经营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示范县人民政府、承建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日志,对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均有相关文字记录,对重大工作应附加图片,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日志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六章  验收运营



第十七条  工作验收。各示范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综合示范验收工作负总责。

1.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及各县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

2.验收程序。综合示范工作的子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建单位申请、示范县验收两个步骤进行。先由承建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示范县受理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

3.验收要求。各示范县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公示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备查。

4.验收报告。当年确定的综合示范县要在次年11月底前完成整体验收,于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整体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综合示范工作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推动电子商务在农牧区常态化运营是目标,培育常态化运营企业是关键。示范县政府和承建单位要积极探索县域电商长期发展运营模式,培育本土电子商务运营、维护人才和机构。

1.在综合示范工作推进过程中,承建单位要在西藏注册公司,自觉承担实施过程中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的责任,承担培育县域运营维护团队的责任。

2.在综合示范工作经商务部绩效评价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工作需求选择运营维护企业。

3.承建单位要帮助和吸引当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小微企业、致富带头人、专合组织参与运营和维护。组建或引进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懂电商、懂产品、懂设计、懂包装、懂运营和维护的专业团队,从培训、产品培育、包装、设计、运营等方面推动农牧区电商常态化运营。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在综合示范工作推进过程中,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各示范县实施方案中各个子项目验收备案情况和工作推进重要节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抽验。

第二十条  在综合示范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电子商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依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每个完成的示范县逐一进行资金审计、完成情况综合评定,开展考核评价,及时查漏补缺,并将考核评定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择时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同批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其最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取消示范资格、是否收回中央财政资金的依据,作为今后安排商务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监管。各示范县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资金使用方案,细化方向、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规范性,实现资金投入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基本同步。

1.设立财政专户,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档案,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票据齐全、程序合规,确保中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示范县实施方案报商务厅审核通过,经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建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合同后,向承建单位预拨付合同资金总额度的50%用于开展项目建设。承建企业按合同要求完成单个子项目建设后,向示范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示范县政府验收合格的项目,示范县人民政府可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最多不超过该子项目剩余资金总额度的80%。待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商务部最终绩效评价合格后再全额拨付剩余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通过绩效评价,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将追回前期拨付资金。

3.对单笔超过50万元(含)费用的支出,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已有的,按方案进行建设和支付;对方案中没有的,但确需实施且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由各示范县领导集体研究后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批复后方可进行建设和支付。

4.专项支持资金拨付后,各承办企业单独建立相应会计账册,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实施方案及项目合同,严格资金和账务管理。

5.示范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三条  加强进度监管

1.自治区商务厅要与各示范县签订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

2.原则上当年确定的综合示范县,应在当年完成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及上报,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构,完成承建单位选择,开展工作宣传、动员等前期工作;在次年10月底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的绩效评价各项准备。

3.对于纳入实施方案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列出清单,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制作项目表,做到“五个明确”,即:承办企业明确、完成数量及投资明确、完成时限明确、推进责任部门明确、推进部门责任人明确,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4.对于安排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优先安排推进完成。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全程监督。

1.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牵头意识和示范县人民政府“一把手”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落实该指引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在项目合规性、项目实物完成进度、资金投入进度、企业账务建设、项目档案建设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

2.全程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承办企业限期整改。

3.实行监管台账制度。建立项目建设台帐,明确项目推进时间表及完成时限。建立财务管理、档案管理、项目质量及效益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监管明细台帐,并在网络、公示栏及时公示项目承办单位、项目名称、资金拨付额度、建设内容和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承建单位责任人及项目建设进度等,其中资金拨付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按月进行更新。

4.实行项目逾期督办制度。示范工作承建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的,要及时向示范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示范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办力度,制定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5.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商务厅和地(市)商务局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示范县限期整改。每次检查都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管理。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拨付使用违规违法的示范县,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地)政府(行署)督查室进行督查办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划分,健全廉政责任体系。示范县人民政府对示范项目申报申请、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承担廉政主体责任。地(市)商务局对示范县的推荐申报、实施监管、资金管理等承担廉政主体责任。商务厅对示范县的选择、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承担廉政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组织不力、管理混乱、进度缓慢,不按时报送进展情况、相关数据信息、验收和总结报告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的示范县,商务厅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酌情减少示范县所在地(市)其他项目支持。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未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规定,项目建设严重滞后、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等问题的示范县,商务厅将向示范县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各级示范工作管理责任主体存在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把关不严,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挪用、无故拖延拨付项目资金,违规收取或变相提取项目经费,监管督促不力造成中央专项资金损失等行为的,由自治区商务厅责令示范工作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管理主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有关案情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地(市)、县(区)政府和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支持,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资金监管、审计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本指引没有列明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书面请示自治区商务厅,并根据自治区商务厅批复内容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自治区商务厅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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